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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文,药店医保监管,实行「驾照式记分」

国家医保局发布“药店医保监管”重磅文件,药店企业涉医保主要负责人(包括门店主要负责人),实行“记分”制度,直接关联预付金、医保基金结算、人员从业信用......

国家医保局:定点药店这类负责人,实施“记分”监管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

据了解,《规程》是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2024年9月《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程》,相关人员主要有两类,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为其登记备案。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2.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按照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

以下是登记备案的具体内容和重点事项:

《规程》要求,定点医药机构要承担本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医保政策及知识培训、信息动态维护等工作,加强对本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用好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具和记分结果。

另外,医疗保障部门健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考核,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证金、预付金等挂钩。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规程》在其“服务承诺”方面提到,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关人员服务承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承诺书,具体形式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规定,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人员记分。

一次性记满12分,三年内不得再登记备案

在“记分管理”方面,《规程》强调,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时同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行为性质、涉及相关人员数量等因素,对涉及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关于对记分的实施原则,《规程》给出了以下几条:

1.对同一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应按对应记分档次内从低到高记分。

2.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

3.对教唆或强迫他人违法违规,或者存在主观故意、拒不配合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

4.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5.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

6.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担任多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记分应累积计算。

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后即时通报和共享的责任认定信息,按照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记分。

8.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

对于“记分”的具体标准,《规程》规定,相关人员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据悉,记分载入相关人员“一医一档”数据库,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国共享可查。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作出记分处理时应核对当年累计记分情况。

1.相关责任人员记分累计未达到9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通报记分情况。

2.相关责任人员记分累计达到9分,未达12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暂停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

3.相关责任人员记分达到12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

其中,累计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此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在日常审核管理中,对医疗服务质量优良、基金使用效率高,且无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可予以医保好医师、好药师正向激励,并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其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不仅如此,《规程》也支持“记分修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关人员记分修复。

具体来看。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药店登记备案状态不维护,造成基金损失自行承担

《规程》还表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信息部门完善登记备案状态联动功能。其中,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相应责任人在其名下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登记备案状态自动调整为暂停或终止。

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

针对“基金结算清算”,《规程》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核查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维护的,责成该定点医药机构立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处理,并扣减绩效考核分数。

由于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该定点医药机构承担相应医保基金损失。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涉及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具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已支付的,应追回相关费用(前述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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